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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雲年頌德碑記(二)

本物件為西元1917年(大正6年)顏雲年頌德碑記,由著名漢文詩人李石鯨撰文;日治初期,瑞芳礦業悉由藤田組經營,後為平息本地爭議,逐漸將開採權交由本地人。顏雲年在此風雲際會,先後獲得瑞芳、九份採金、採煤的權利,努力經營,終於富甲一方。地方人士感念顏氏對於國家、社會的貢獻,因勒石紀念,以酬其德。顏雲年,基隆人,生於西元1874年(同治13年),卒於西元1923年(大正12年),得年49歲。 顏雲年(1874-1923),號吟龍,顏尋芳次子。日治時期曾擔任瑞芳店警察署警吏及瑞芳守備隊通譯,之後承包開採小粗坑部分金礦契約,為其進入礦業之始。同時,對鄰近的金瓜石、牡丹坑、瑞芳等金礦山提供勞力、物資,奠立其在金礦界穩固的基礎。西元1912年 (明治45)年,發起創立「臺灣礦業會」,顏雲年是發起人中唯一的臺灣人。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李石鯨
  • 日期
    年代: 1917~191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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