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60年(咸豐10年)嚴禁盜竊竹笋碑記拓本,額刻「嚴禁盜窃竹笋」,陰刻;係今南投縣竹山鎮延平里竹戶所立的碑記,約定禁止盜採藤湖巃(竹山鎮延平里)、橫山、粗坑仔(鹿谷鄉初鄉村)等地49日內幼竹、竹筍 ,以免宵小盜竊危害其生計;並訂公約,盜伐者罰戲,緝盜者獲賞。 竹山地區位於南投縣西南端,境內多山坡地,清代此地(林圮埔、二重埔)居民大量種植竹子作為經濟作物,能夠採收竹材、竹筍利用、販賣,如早期居民會從清水溪、濁水溪放流竹材,漂到下游的二水、西螺、溪洲等地,甚至遠達嘉義布袋;清末此地還發展造竹紙產業,在在形成相當可觀的經濟資源。竹為居民主要的經濟作物,眾竹戶為防竹筍被盜採,乃以自力救濟的方式議訂公約,並演戲公禁。若挐獲盜筍者,則罰以演戲一檯,由此碑可看出在非官方性質的地方公約中,「演戲」成為公約不可少的程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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