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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示告碑記拓本

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示告碑記拓本
下載數位物件授權: CC BY-NC

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示告碑記拓本

本物件為西元1838年(道光18年)嘉義縣知縣范學恒給立示,詳述阿里山正、副通事為感城隍神庥,乃將主管阿拔迫社年餘租稅捐為城隍廟香燈之資;因恐日久廢弛,稟請給示勒石,以垂永久。喜捐香燈卻勒石示禁以防住持僧廢弛,允為本碑特色。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

下載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複製授權引用資訊
阿拔泉社番租充為香燈示告碑記拓本 / 授權人:文化部典藏網 /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 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MOCCOLLECTIONS&id=107000022094。
描述文字授權: CC BY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文化部典藏網
建檔單位文化部典藏網
作者
作者:
日期
年代: 1838~1838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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