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38年(道光18年)嘉義縣知縣范學恒給立示,詳述阿里山正、副通事為感城隍神庥,乃將主管阿拔迫社年餘租稅捐為城隍廟香燈之資;因恐日久廢弛,稟請給示勒石,以垂永久。喜捐香燈卻勒石示禁以防住持僧廢弛,允為本碑特色。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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