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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山合約碑記拓本

本物件為西元1849年(道光29年)惠濟公信眾仝立的公約, 目的在釐清芝山巖塚地、牧埔的界限,緣起為西元1805年(嘉慶10年)因為未有立碑以致對於土地歸屬有了認定上的錯誤,為杜紛爭,重申先人所定捐地合約有效,並刻碑以垂久遠。 昔日官方公權力有所不及,民眾只好自力救濟,經由「公眾議事」制訂地方公約,以確保地方治安並維持良風美俗。由於演戲是一種公開活動,而且能聚集人潮,所以地方公約常藉由「演戲公禁」的方式將公告的內容傳達給民眾周知,以示慎重。再者,一旦民眾違犯公約,則罰以演戲謝罪,除達到經濟制裁的目的外,即在藉由演戲時將違犯者的惡行劣跡公告於眾,深具警戒的作用。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不詳、不詳
  • 日期
    年代: 1849~184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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