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錮婢積習示禁碑記拓本

本物件為臺灣府城紳士鑑於臺地錮婢積習,上干天和,下敗風俗,乃稟請官府重加示禁勸諭;而由臺灣道制定章程,規定凡家有婢女年至二十三歲以上者,一概即為擇配,以召天和,革除惡習,並轉飭於各衙署門外立碑示禁。本碑即為臺灣縣知縣閻炘抄奉勒石重禁,文中「臺灣道姚」,名瑩;「本府憲熊」,即指臺灣府知府熊一本。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4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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