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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破埤害課碑記拓本

本物件為西元1827年(道光7年)彰化縣知縣李廷璧給立告示,緣以西螺保鹿場埤引水灌溉40餘莊田禾,上供課帑、下資民命;然有豪強在溪頭等處截索筏費、掘毀埤圳,任埤水別流、害及田苗枯槁、並傷課納;乃勒石示禁,以杜滋事端。 開設埤圳的目的,係為灌溉農田,改良土地,以裕民生,誠如《彰化縣誌》所述:「築陂開圳,引水灌溉,為兆民賴」。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於是屢為「爭水」而起糾紛,甚至互控於公堂。官府為息訟端,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所以每勒石示禁。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827~182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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