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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爭佔福德祠祀業碑記拓本

本物件為西元1798年(嘉慶3年)淡水撫民同知李明心給立告示,緣以內湖庄簡乾恭無嗣而將其田業捐為福德祠香田,簡氏夫婦牌位得以附祀,煙祀不滅;然有簡姓同宗冒繼爭產,屢生控案;歷經何茹連、江楠二位同知審理,至此定案,勒石嚴禁侵佔上述田業,並言明收租支用情形,以垂永遠。 寺廟為民眾的信仰中心,所以對寺廟的事務非常虔誠與重視;不論是人力的支援,亦或財物的捐助,皆是不遺餘力。故各地祠廟皆有信徒的捐獻,以為祭祀所需之資。部分「角頭大廟」由於信徒眾多,每有信徒捐獻墾地,以其租穀作為祠廟香燈之資,所以其祀業相當龐大。寺廟的田園、屋宇、財物皆為神祇祀業,係屬私人團體的產業,因此寺廟設有管理委員會以保管龐大祀業。然而此等祀業每為不肖者所覬覦;或總理、董事、首事等管理人濫用花銷;或寺中僧、尼私自變賣;或為棍徒所侵佔。為有效遏止不肖者奸謀圖利,信徒乃秉請官府給立告示、或自訂規約示告。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798~179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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