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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拓本

本物件為西元1845年(道光25年)泉郊金晉順列諸號重新劍潭寺前進并修創等處碑記拓本,分刻8行,每行3字,僅第8行2字,碑文為陰刻形式,正文共有16行,文末為年款。 本物件為西元1870年(同治9年)艋舺新建育嬰堂碑記拓本,碑額陰刻「淡北育嬰堂」5字,碑文為陰刻形式,全文17行,首行楷書碑題,文末為頒立告示碑官員之官職全銜「賞戴花翎本任澎湖分府署北路淡水分府辛酉、壬戌、甲子科,福建鄉試同考官加六級、隨帶加二級、紀錄十次,嶺南陳培桂撰。」以及年款。係署淡水同知陳培桂勒立,敘述創建淡北育嬰堂的經過,並記該堂格局與規模。依據陳培桂《淡水廳志》卷四「賦役志」所載:「育嬰堂,一在塹城南門內龍王祠右畔,購汪姓屋改造。一在艋舺街學海書院後,購黃姓地基新造,俱同治九年官紳倡捐合建。艋舺詳定三郊洋藥抽分每箱四圓之半,塹垣亦撥船戶抽分之半,以充經費。」 育嬰堂是清代臺灣專門收容棄嬰之機構;傳統中國因受生活貧困、迷信、重男輕女等觀念影響,早有棄嬰溺女之陋俗。對應於此一社會現象,宋代即出現收容棄嬰之機構。清初臺灣因正值初墾階段,加上禁止攜眷政策影響,人口以壯年男性為主,棄嬰溺女之事絕少聽聞。乾隆中期以後,隨著攜眷政策的弛禁,人口增加、墾地日闢,漸有棄嬰溺女之紀錄出現;至於育嬰堂等兒童救濟機構則遲至嘉慶初年方有文獻記載。 臺灣清領時期,一共設置了7所育嬰堂,分置嘉義、彰化、臺南、枋橋(今板橋)、艋舺、新竹、澎湖等地,屬社會救濟事業的一環。清代臺灣其他社會救濟事業,開展的較早,多半是官辦事業,只有育嬰堂遲至嘉慶年間,且以地方領導人物為主力。這種現象,是因為初期臺灣男女比例懸殊,所以棄嬰較少,無須設置育嬰堂。換句話說,育嬰堂的出現,是收容因女性人口達到一定比例所產生的棄嬰。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不詳,本館翻攝。
  • 日期
    年代: 1870~187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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