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76年(光緒2年)福建巡撫丁日昌給立告示,嚴禁聳令自盡、誣告圖賴;文末開列律例明文,以杜惡習、安良民,並有「准即摹搨石示,赴地方官呈訴,以免拖累」 的申冤規定,允為特色。原碑已佚失,傳世另有三件同式碑記,一在臺南市大南門碑林,一在屏東縣恆春鎮,一在臺中市東勢區巧聖先師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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