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56年(咸豐6年) 噶瑪蘭廳通判楊承澤給立告示,除重申舊諭外,嚴禁書差藉換戳、點卯、造冊等名目勒派規費,用以革除積習。道光年間,噶馬蘭通判洪煌視當地原住民戆拙可欺,借通土換戳為名,任意科派,以致踵相效尤,苦累難堪。其後,臺灣府知府熊一本示諭革除苦累、科派原住民等多項弊端,乃有噶瑪蘭廳通判閻炘給立告示;然日久法蔽,流弊復萌,噶瑪蘭廳通判楊承澤乃再頒告示以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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