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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六年陳阿太等二人杜賣盡根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7年(同治6年)陳阿太等2人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2張。戳記有11,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5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陳阿太、劉氏。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承夫陳金聲號水田2叚、地基、菜園合成1帶。杜賣所有物地點為三角湧,帶土地公坑大埤圳水、大租粟、屯租粟。陳阿太等2人因欠項填課,將此業賣給原典主陳長芳。交易金額為清水佛面銀1100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阿太等2人
  • 日期
    年代: 同治陸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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