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58年(咸豐8年)陳添成給墾批字,立契者為永福庄墾戶首陳添成,張數1張,契面有「清賦驗訖」、「署淡水分府唐給永福庄墾戶首陳添成長行戳記」二印跡。右上角另有私名小圓印二,人名下均有花押。契約敘明中湧等庄因有番匪騷擾,陳添成代表呈請憲示飭銷廢墾諭著成復隘防守保護佃耕,需要丁糧,故就地招募佃戶陳珠清、陳篇興自備工本,以大租隘糧每田1甲納租谷6石的條件承墾,期限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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