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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一年陳南輝與林阿茂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本物件為西元1936年(昭和11年)11月苑裡庄陳南輝土地租賃立約字,並貼有3錢印紙一張。「陳南輝」戳記4枚、「林阿茂」戳記8枚以及「苑裡庄業佃會長之印」戳記3枚,共計戳記13處以上。承租人林阿茂向地主陳南輝租賃田地以為農耕用,租約自西元1936年(昭和11年)舊曆10月15日至西元1942年(昭和17年)10月15日共6年,契約除明定收受磧地金300圓,到期無息退還外,每年繳納米穀220石予地主,租賃方除繳納米穀外,不可無故變更地形、轉租予他人、故意或過失致土地荒廢以及無正當理由滯納借貸等。磧地金為租佃的保證金,地主在贌耕的契約中以無利息保管,在年約期滿時 退回。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立契人:陳南輝
  • 日期
    年代: 1936~1936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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