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17年(大正6年)10月17日陳大用與陳瑚土地建物持分交換證書。陳氏兄弟在苗栗三堡船頭埔庄、保頂後厝仔庄共有土地建物六筆。此為陳氏兄弟三人共有之業,應各自有三分之一的持分權。因家庭因素,陳大用將自己的三分之一持份轉讓給陳瑚,陳瑚得以獲得除自己之外另外的三分之一持分權。並特立此證書證明。此由代書蕭清河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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