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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瑚限期還金証書

本物件為西元1915年(大正4年)6月3日陳瑚立限期還金證書,內容為金主為劉鴻光,陳瑚代蔡允還錢給貴淑,金額共一百五十元整。需在陰曆年6月末日前清償完成。文末有再撰寫6月28日已全部清償完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瑚
  • 日期
    年代: 1915~191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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