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20年(大正9年)6月30日陳大用等母親保險金共同負擔承諾書。內容為苗栗二堡苑裡庄二五二番地出租後收入的租金和地基金的收入,原用以繳納該母親保險費,但後因該土地持分後業已買賣,無法再支付該母親的保險費,因此約定從大正10年後,將母親保險費分為三份,由三兄弟負擔,特以立承諾書,三人皆不得推諉所負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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