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張標及其同庄張春仲兩人 因借貸清償 土地解除債權設定並歸還所立領收證明:張標與張春仲於西元1913年(大正2年)8月12日以土地抵押借貸一金200圓 今西元1919年(大正8年)5月18日終將款項清償 因此土地債權設定解除 並交還給土地業主廖登燕的領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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