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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六年陳奇灶與王春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本物件為西元1931年(昭和6年)11月3日臺中州陳奇灶土地租賃立約字,共1張,並貼有3錢印紙一張。「陳奇灶」戳記2枚、「王春」戳記2枚以及「員林郡興農倡和會埔鹽庄支部長印」戳記1枚,共計戳記5處。承租人王春向地主陳奇灶租賃座落於外中656地番田地約0.9000甲,租約自西元1931年(昭和6年)11月30日至西元1937年(昭和12年)11月30日共6年,契約明定第一年以米穀台斗27石並指定第一期須栽種米種:蓬萊米、在來米各110斤繳納予地主,租賃方除繳納米穀外,不可無故變更地形、轉租予他人、故意或過失致土地荒廢以及無正當理由滯納借貸(遇凶年歉收時可減租或免除),雙方如有紛爭則由興農倡和會調處,本契約除雙方簽定用印外並有興農倡和會埔鹽庄支部長李功垂為見證人。(本件中間契約段破損)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立契人:陳奇灶
  • 日期
    年代: 1931~193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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