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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四年陳奇灶與陳的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本物件為西元1929年(昭和4年)12月20日臺中州陳奇灶土地租賃立約字,共1張,並貼有3錢印紙一張。「奇灶」戳記2枚、「陳的」戳記2枚以及「員林郡興農倡和會埔鹽庄支部長印」戳記1枚,共計戳記5處。承租人陳的向地主陳奇灶租賃座落於西勢湖2-1地番畑地現在田0.2708甲及西勢湖2-2地番田地0.2957甲共二塊土地,租約自西元1929年(昭和4年)11月30日至西元1935年(昭和10年)11月30日共6年,契約明定第一年以米穀台斗20石並指定第一期及第二期須栽種米種:蓬萊米、在來米各110斤繳納予地主,租賃方除繳納米穀外,不可無故變更地形、轉租予他人、故意或過失致土地荒廢以及無正當理由滯納借貸(遇凶年歉收時可減租或免除),雙方如有紛爭則由興農倡和會調處,本契約除雙方簽定用印外並有興農倡和會埔鹽庄支部長李功垂為見證人。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立契人:陳奇灶
  • 日期
    年代: 1929~192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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