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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四年陳奇灶與王水龍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本物件為西元1929年(昭和4年)7月28日臺中州陳奇灶與王水龍土地賃貸借契約書,共1張,並貼有3錢印紙一張。「奇灶」戳記5枚、「王水龍」戳記5枚以及「員林郡興農倡和會埔鹽庄支部長印」戳記1枚,共計戳記11處。承租人王水龍向地主陳奇灶租賃座落於瓦磘366地番9等則田地0.0410甲、瓦磘367地番9等則田地0.5430甲及瓦磘371地番9等則田地0.5545甲共三塊土地,租約自西元1929年(昭和4年)11月30日至西元1935年(昭和10年)11月30日共6年,契約明定第一年依實際栽種種類以在來米或蓬萊米共台斗38石即4180斤繳納予地主,租賃方除繳納米穀外,不可無故變更地形、轉租予他人、故意或過失致土地荒廢以及無正當理由滯納借貸(遇凶年歉收時可減租或免除),雙方如有紛爭則由興農倡和會調處,本契約除雙方簽定用印外並有興農倡和會埔鹽庄支部長李功垂為見證人。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立契人:陳奇灶
  • 日期
    年代: 1929~192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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