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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四年陳奇灶與陳可雨土地賃貸借契約書

本物件為西元1929年(昭和4年)□月28日臺中州陳奇灶與陳可雨土地賃貸借契約書,共1張,並貼有3錢印紙一張。「奇灶」戳記4枚、「陳可雨」戳記4枚,共計可見戳記11處(本件後半頁遺失)。承租人陳可雨向地主陳奇灶租賃土地,租約自西元1929年(昭和4年)11月30日至西元1935年(昭和10年)11月30日共6年,契約明定第一年依實際栽種種類以在來米或蓬萊米共台斗47石即5170斤繳納予地主,租賃方除繳納米穀外,不可無故變更地形、轉租予他人、故意或過失致土地荒廢以及無正當理由滯納借貸(遇凶年歉收時可減租或免除),雙方如有紛爭則由興農倡和會調處,本契約以興農倡和會埔鹽庄支部長為見證人。(本件簽約用印及租賃土地位置、面積等處均遺失)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立契人:陳奇灶
  • 日期
    年代: 1929~192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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