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陳書道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裁定

本物件為西元1972年(民國61年)5月13日陳書道彰化地方法院非訟事件裁定第二八九八號,共1份,有1枚紅色機關大印、1枚「江宋雄印」字樣印章、9枚「加征百分之十」字樣印章,合計共11枚印章。發函日期為西元1972年(民國61年)5月13日,聲請人為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為陳馨,債務人為陳書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院書記官為江宋雄,公文內容為陳書道未於期限內繳納農田水利會會員費及工程費,已逾期30天以上故增收滯納金,向其催收後仍不繳納,累積會費及工程費共計556元9角曁滯納金,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如不服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向法院提出抗告狀,公文後附陳書道應繳納金額表格1份,表格紀錄陳書道遲繳費用包含55年度1期份53元8角、56年度1期份53元8角、56年度2期份53元8角、57年度1期份53元8角等。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書道
  • 日期
    年代: 1972~197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