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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二年吳文黎等收執單

本物件為西元1852年(咸豐2年)12月吳文黎等收執單,共1張,有3枚長方形模糊文字戳記、1張寫有「給吳文藜」字樣紅色紙條,物件以黑色及紅色2種顏色書寫,最右邊寫有「給吳文黎收執」字樣。立契人為吳文黎、吳喚、吳陣,立契時間為西元1852年(咸豐2年)12月,族長為吳祿,紅色筆跡內容為因吳喚、吳陣兄弟年幼,所以契約、租業由吳文黎代為管理,吳文黎需代收租谷每年共549石、園稅銀70元,若將小租谷換算成銀元連同園稅銀,每年共有銀400元左右,吳文黎需用此銀清還吳喚兄弟所積欠他人之銀元,同時也需負責吳喚兄弟吃穿用度等生活開銷,吳文黎不可將代管家業典賣他人,待西元1860年(咸豐10年)後吳喚兄弟長成可自主管理家業後,吳文黎應當眾將家業還與吳喚兄弟;黑色筆跡內容為遵憲諭將吳文黎代管吳喚兄弟契約造清冊4本,並開列田地坐址、租谷數量等,內容包含下山庄正契1紙、香山庄正契1紙及上手契2紙、香山庄典契2紙、香山庄典契及上手契共3紙等,合計共28張契約、小租谷549石、園稅銀70元,吳喚兄弟另有積欠他人款項,包含吳公道母利銀670元、葉烏番母利銀192元等,欠借項銀合計共1312元。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吳文黎等3人
  • 日期
    年代: 1852~185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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