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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四年蔡雙鳳立贌耕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5年(同治4年)10月蔡雙鳳立贌耕字,共1張,有2枚「協鎰□記」字樣戳記、1枚難辨識文字之戳記,合計共3枚。立契人為蔡雙鳳,立契時間為西元1865年(同治4年)10月,代筆人為翁國瑞,認耕人為蔡猪,契約內容為蔡雙鳳向吳文爵贌得崙仔庄水田1所,年納大小租谷88石,另給吳文爵無利磧地銀140大員,每年早季收成之日付業主,而庄中什費由佃人自理,典期自西元1866年(同治5年)至西元1870年(同治9年)止,典限5年,限滿之日業主備還磧地銀,而吳國泰、吳雲開、吳其山前有借過舊佃陳萬佛銀60大元,年貼息谷9石,由蔡雙鳳代為清還,利息谷每年於小租谷抵扣,年滿之日需將借款併磧地銀一齊備還;註記陳萬佛銀60大元借款雲開侵借20元、國泰及其山侵借40大元,贌耕期滿之日應備足付與蔡雙鳳,再註記磧地銀140大元抵還舊佃,為先前雲開侵收48元、國泰及其山侵收92元,贌耕期滿之日應備足付與蔡雙鳳。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蔡雙鳳
  • 日期
    年代: 1865~186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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