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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元年彭旺等立合約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2年(同治元年)11月彭旺等立合約字,共1張,有2枚「淡水分府□給十塊藔縂理彭玉明戳記」字樣戳記、1枚難辨識文字之員形戳記,合計共3枚戳記。立契人為吳泉、吳元、彭旺、彭却、吳必示,立契時間為西元1862年(同治元年)11月,代筆人為彭笑如,知見人為吳天、彭洵蟾、吳草,在場人為吳金發、彭良慶,公親人為彭玉明,契約內容為吳泉先父吳俊早年向彭家招婚並議定彭家所有家業歸彭家承管,因考量吳俊經營苦志,彭旺等抽出埔園2埒付吳泉、吳元等掌管,年需配納隆恩大租佛銀6角6點,另抽出埔園1埒為母親彭氏贍養,母親離世後埔園歸彭旺掌管,立合約字2紙各執1紙;註記吳泉、吳元限居所為彭家地基,永遠借吳家住居,若日後吳家遷居則須歸還給彭家,再註記前年彭、吳2家招婚字2紙已火化,若日後出現同招婚字則不得使用。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吳泉等4人
  • 日期
    年代: 1862~186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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