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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年李象等人立鬮分合約字

本物件為西元1876年(光緒2年)李象等4人仝立鬮分合約字,共1張,無戳記。本契約年代為西元1876年(光緒2年),立契人為李象、姪李超雲、姪李媽擇、姪傳生,公議人李造成,代筆人李順仁。契約內容為新庄仔庄李象等4人原先承祖父向陳文德購置之承潘興之田園1所,共9坵,因兄弟叔姪分居各食,將此地均分為4份。因大契難以均分,故交付四房收執。原先土地之土名坐落番社口洋,四方界址為東至車路、西至張家園、南至車路、北至王家園。鬮分後李象持有南畔第1埒、李雲持有南畔第2埒、李傳生持有北畔第1埒、李媽擇持有北畔第2埒,4人之年配納大租粟皆為6斗滿、契面銀90大元整。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李象
  • 日期
    年代: 1876~1876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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