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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一年陳文德立典大租契

本物件為西元1861年(咸豐11年)陳文德立典大租契,共1張,有5枚「□主 下淡水社潘□□記」戳記。本契約年代為西元1861年(咸豐11年),立契人為陳文德,知見人劉清風,為中人陳四明,代筆人盧大江。契約內容為下淡水社溝仔墘庄陳文德因陳文德之舅公謝世,掌下無嗣,故由陳文德掌理土地之事。因乏銀費用,欲將原先承舅公潘傳宗承接祖父之土地(土名為番社口洋)出典,以佛銀9大員典予新庄仔庄原主李心光叔,期限為10年。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文德
  • 日期
    年代: 1861~186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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