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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五年林花尚等二人立杜絕盡根契字

本物件為明治35年(1902)林花尚等2人立杜絕盡根契字,共1張,有1枚「前原」戳記。本契約年代為明治35年(1902),立契人為林花尚、林漏和,知見人林情,為中人黃霧,代書人黃本仁。契約內容為港西里下社皮庄林花尚等2人因乏銀費用,欲將原先承接祖父林永之赤山洋共2筆土地出售,以68佛銀185大員售予萬丹街泰吉號李士祥兄弟。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花尚、林花尚
  • 日期
    年代: 明治參拾伍年拾弍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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