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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四年潘阿寶郡乃立杜賣盡根伙食粟

本物件為西元1901年(明治34年)潘阿寶郡乃立杜賣盡根伙食粟,張數為1張。戳記有5,為「北銘蔴□□□屯屯外委潘朝光鈐記」1枚、印章4枚。立契人為內城番社潘阿寶郡乃。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伙食谷。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望藔庄。潘阿寶郡乃因乏銀應用,將此伙食租額賣給呂汝玉。交易金額為價銀5大元。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潘阿寶郡乃
  • 日期
    年代: 1901~1901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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