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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一年林疇等所立賃借權設定契約証書

本物件為大正11年(1936)12月,林疇、呂阿球雙方所立「賃借權設定契約證明」。賃借早穀六千斤,每年舊曆七月收成在賃借人倉內量清。期限自昭和11年(1936)12月20日起,至昭和16年(1941)12月20日止,五全年為限。即日賃借人備出無利磧地銀二百大圓,交付賃貸人收存,限滿之日銀還地還,口恐無憑,同立賃借權設定契約。黑色行線印刷公文紙二張,邊角略有磨損,堪稱保存良好。十枚私章,二枚為騎縫章,四枚壓印於第一張右上印花張貼處,四枚各壓印於名下。賃貸人林疇;賃借人呂阿球;連帶承耕人林阿坤;代筆人林池。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疇、林疇
  • 日期
    年代: 昭和拾壹年拾貳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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