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大正5年(1916)12月13日,林祺案所立之約束書。竹北一堡下山庄二一之一號,森林面積二分二厘二毫,代價金六十二圓。前託之金於大正5年(1916)12月13日領收清楚,此業日後政府若有異動,森林保管人要移轉林疇之名義,要用拙者之印章,口筆有憑,特立約束書。紅色行線公文紙一張,保存完好。六枚私章,三枚「林祺案」壓印於內文中,其餘三枚各自隨壓於名下。約束人林祺案;為中人林礽極;代書人林雲展;買受人林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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