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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十一年林河等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908年(明治41年)林河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張數為6張。戳記有31,為「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印」1枚、「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印」1枚、「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半截戳記6枚、「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半截戳記3枚、「持分胎權設定」1枚、「持分胎借字」1枚、印章11枚、印章半截7枚。立契人為林河。杜賣盡根契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地所計6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新竹廳竹北一堡九甲埔庄。林河將此物業賣給林疇。價格金46圓60錢。另一份西元1908年(明治41年)為林巖等持分八分之三賣渡,3則土地位於新竹廳竹北一堡九甲埔庄,2則土地,1則建物敷地位於新竹廳竹北一堡二十張犁,將上述土地建物因乏金別創賣給林疇,價格金為70圓。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河
  • 日期
    年代: 1908~190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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