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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四十一年林金生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908年(明治41年)林金生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張數為7張。戳記有26,為「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印」2枚、「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之印」3枚、「持分胎權設定」2枚、「抵擋權設定」1枚、「持分」1枚、「持分□借字」2枚、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半截戳記4枚、「臺北地方法院新竹出張所」半截戳記2枚、印章6枚、印章半截4枚。立契人為林金生、林祺誥。杜賣盡根契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地所計6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新竹廳竹北一堡九甲埔庄。林金生、林祺誥等2人將此物業賣給林疇。價格金160圓。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金生等2人
  • 日期
    年代: 1908~1908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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