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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二年林雲龍等同立分管水田屋宇定界字

本物件為明治32年(1899)10月,立分管水田屋宇定界字人林雲龍、林雲火、林雙傳同姪林疇等,有番仔簝庄水田屋宇一處,勻作七股均分,林疇應得一股之中圳北片水田,又應得下份中圳南片一大坵,前經丈分配上則田二分七厘七毫二絲,係林疇應得掌管一股之額,業分股明,日後永不得越份相爭,口筆有憑,立分管水田屋宇定界字。契紙一張保存完好。二枚私章,右上角一枚圓形「南川」私章,左下角一枚方形私章不可辨認。立契人林雲龍、林雲火、林雙傳、林疇;在場林鴻材;依口代筆劉欽仁。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雲龍
  • 日期
    年代: 明治參拾貳年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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