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光緒12年(1886)許宗元等人仝立鬮書字,立書人為三房許宗元、長房侄鴻章等,叔姪商爰邀請公親族長將所鬮分瑞豐館應份一半課租作為處所納瑞豐館一半之佃人,亦從鬮分搭至於所分佃債以及供費等項亦對半不許任從所欲,拈鬮為定,自今分折以後務須勤儉安份守己,相親相睦,各佃各掌,不許爭長競短,恐口無憑仝立鬮字二紙壹樣各執為照咨請族將各房應分業物條列,批明在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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