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03年(明治36年)張翠等5人立永杜賣,張數為1張。戳記有2,為「林野調查驗訖」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張翠、張順、張助、張良、石琴。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林地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溪頭湖山。張翠等5人因乏銀使用別創,將此林地賣給深坑庄莊鉄人。交易金額為價銀金銀24大員。此契約蓋有「林野調查驗訖」戳記,係表示此筆土地在林野調查事業中所確認的所有權歸屬。林野調查為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殖產局所進行的調查事業,以查定林野之官有或民有的歸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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