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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七年毛佛等人立絕賣契

本物件為西元1752年(乾隆17年)毛佛等2人立絕賣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1,為「給柴坑仔社土目□□事猫德戳記」3枚。立契人為柴坑仔社番毛佛、弟馮臘。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埔園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交獵林。毛佛等2人因乏銀費用,將此埔園賣給羅達茂。交易金額為劍銀26員。此約為熟番立契約,明訂其土地買賣或租貸行為,顯示出熟番地權的轉變過程。熟番地權的議題包含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部落社會經濟的變遷等。熟番土地在面對國家體制的賦稅問題時,有不少例子將土地出租或賣給漢人,也反映出地權與租權的轉變情形。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毛佛等2人
  • 日期
    年代: 1752~1752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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