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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二年吳昌和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3年(同治2年)吳昌和等3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6,為「□授淡水分府□□□□□草湖大坑等處墾戶吳永昌戳記」2枚、「清賦騐訖」1枚、「隨粘收執」半截戳記1枚、光緒拾肆年字號用印1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樟樹林河底,應納屯租谷、隘谷。吳昌和等3人因乏銀應用,將此水田賣給羅辰鳳。交易金額為佛銀162元。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吳昌和等3人
  • 日期
    年代: 1863~186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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