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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二十一年該旦郡乃立典田租收銀字

本物件為道光21年(1841)11月,岸裡社該旦郡乃,承父遺下社皮庄尾水田一處,遞年額定租穀六十石正,包社費一九孔五并伙食穀在內,分作早晚兩季對半均納,今因乏銀別創,無所措借,願將此田租出典與呂宏容頭家承管頂耕,任憑應備工本栽竹起屋築墳等項不敢異言,即日經通土甲言定典價銀九百八十大元親收足訖,即將此田租付與呂宏容頭家管收,每年抵利清楚,其田租限典十全年,限滿之日該旦應備典價銀一齊送還,銀還租還,如母銀無還仍照原約所行,恐口無憑,立典田租收銀字。契紙一張保存完好。一枚「分府陳給岸裡社總土目潘拔元長行戳記」。立契人該旦郡乃;代筆人張爐應;在場潘拔元以印代簽;場見人何承祐;知見阿把郡乃。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該旦郡乃
  • 日期
    年代: 道光貳拾壹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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