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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九年林維翰立杜絕盡根賣契

本物件為西元1804年(嘉慶9年)林維翰立杜絕盡根賣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3,為「彰化縣邑用印」1枚、「彰化縣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新義□」1枚。立契人為鹿港街林維翰。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猫羅保桞樹湳庄,年納正供粟。林維翰因欠租,將此水田賣給王功。交易金額為佛面銀1150大員。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這所水田位在猫羅保,屬彰化縣轄區,王功買下水田後,年納的正供粟必須代林維翰繳納。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維翰
  • 日期
    年代: 1804~1804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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