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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正堂蔡審理侵佔土地案,經查明判決為土地屬於洪振文之執照半張

本物件為□□年11月4日彰化縣正堂蔡審理侵佔土地案,經查明判決為土地屬於洪振文所擁有,因此頒執照於洪振文為證。此執照係□□年11月4日,其內容載明署理彰化縣正堂蔡,洪朝隨承先人洪存厚遺留下水田2叚,其中1叚是和孫義德購買,土地位於乾西口番埤洋,東至阿罩霧圳為界,西至舊社乾溝仔為界,北至林本堂承洪家田為界,年納番大租8石正。而另外1叚土地卻是和徐超君購買,土地位於塗城,價格為4元,東至山根為界,西至阿罩霧圳為界,南至賴友在田為界,北至林錦榮田為界。然而有人控告說土地被人侵佔,經過調解並繪圖列明各人土地範圍,全案總結,每個人各取1紙為證,本官會加以訓導洪道明和楊清珠結束此案並銷案,此張執照批給民人洪振文管理,以此為證。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彰化縣正堂
  • 日期
    年代: □年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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