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11年(嘉慶16年)閠3月,布字19791號右給彰化縣業戶林請之契尾,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林張氏,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位於北溝田地賣與揀東保業戶林請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284兩7錢,納稅銀8兩5錢4分1厘。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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