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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三年林四正侄阿喜戅客等立出典字

本物件為光緒3年(1877)林四正侄阿喜戅客等立出典字,共1張,無戳記。光緒3年(1877)10月,因乏銀別創,林四正與其侄江其父祖所留坐落於平林仔社內屯丁園水田出典給林定建,其水田每年配納給馬芝林社大租粟5石2斗5升,並配水圳灌溉充足,典價為銀60大員庫平42兩,約定10年為償回期限,期限一過便歸銀主所有,此契為原典主與銀主之契約與別房親戚無關,若原典主與他人有財務糾紛亦與銀主不相干,立出典字1紙,併上手契字3紙,共4紙付執為炤。在場知見人為妻許氏,為中人為林懷、江品,代筆人為王善行。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四正
  • 日期
    年代: 光緒叁年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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