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乾隆60年(1795)吳汝明等5人立杜絕賣田契(含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11,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彰化縣邑用印」4枚、「彰化縣邑用印」半截戳記4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吳汝明等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大分水田犁分壹。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桞樹湳庄。吳汝明因乏銀應用,將此水田賣給宗達祖會內吳鳳彥等。交易金額為佛銀500大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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