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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五年葉麟等二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

本物件為西元1825年(道光5年)葉麟等2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苦瓜藔庄葉麟等。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叚。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萬斗六土城份,配納屯租粟、白沙院租粟。葉麟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洪存厚。交易金額為佛銀270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葉麟等2人
  • 日期
    年代: 道光伍年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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