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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九年林四平等四人仝立杜賣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39年(道光19)林四平等4人仝立杜賣田契字,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林四平等。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買過吳厚水田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桞樹湳庄東勢稻埕頭,配納充公正供、隘口番租。林四平等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洪應籌。交易金額為價銀200大員。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水田配納充公正供、隘口番租,洪應籌買下此水田後,即為新業主,必須一併繳納正供。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四平等4人
  • 日期
    年代: 道光拾玖年拾弍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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