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46年(道光26年)7月,布字10778號右給彰化縣業戶陳克順之契尾,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何建義,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田位於頭家厝賣與揀東保業戶陳克順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766兩5錢,納稅銀22兩9錢9分5厘。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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