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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七年林溪井立杜賣根田厝帶地基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27年(道光7年)林溪井立杜賣根田厝帶地基契(含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10,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彰化縣邑用印」5枚、「彰化縣邑用印」半截戳記3枚。立契人為林溪井。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叚。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凉傘樹甲內下九份,配納正供。林溪井因乏銀費用,將此水田賣給族叔祖林青山、林添來。交易金額為價銀375大員。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水田配納正供,此物業為宗族成員購得,族叔祖林青山、林添來買下此水田後,即為新業主,必須一併繳納正供。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溪井
  • 日期
    年代: 道光七年十二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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