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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四年吳心等三人立合約

本物件為嘉慶4年(1799)11月吳心等3人立合約,共1張,本物件蓋有1個戳記。立合約人為吳心、吳溪與吳□,其埤圳乏人修築,今招得魏化魁、林日章與陳湳老等前來承辦。議定全年埤粟1石向佃收取,自唐申年起限6年,倘遇洪水沖崩、沙壓填塞,或高或低,應行修補易開鑿之處。如修築在百工之外者,各庄佃應照甲數鳩工幫助,如在百工以內者,埤長自行支理。倘農工及時急需灌溉之際,務必3日內外出水流通,不得違限過期。至收成之時,若有1、2頑佃短欠埤粟,不照約字清完者,即投本戶禀追。該埤長務須竭力照顧,朝暮巡視,如有玩誤失水,無論年限未滿,業主另招別人接辦,不得刁掯。今欲有憑,合立約字2紙,各執1紙為炤。本物件紙質泛黃。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不詳
  • 日期
    年代: 嘉慶肆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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