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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七年阮維發立杜賣盡根田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37年(道光17年)阮維發立杜賣斷盡根田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0,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彰化縣邑用印」5枚、「彰化縣邑用印」半截戳記3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阮維發,有自己明買過黃家水田1叚,杜賣物所在地點為猫羅保栁樹湳營盤邊東勢半埒,每年按甲照配正供、餘租番租、又帶水分。因乏銀別創,將此田出賣與沈清高,交易金額為佛面銀550大員。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每年按甲照配正供、餘租番租、又帶水分,沈清高買下此田業後,即為新田主,必須一併繳納正供。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阮維發、阮維發
  • 日期
    年代: 1837~1837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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